阿里巴巴(09988.HK就「双11」商标注册上诉案被驳回
阿里巴巴(09988.HK)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为阿里巴巴於2019年1月申请注册的「双11」商标,二审颁布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由文字「双11」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用於表示某一特定日期。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识别为标示复审服务来源的商标,缺乏显着性。二审庭审判决驳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在复审服务上获得可供注册的显着性,且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作为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当然依据。故判决驳回阿里巴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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