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 7 月 23日丨丝路物流控股(00988.HK)宣布,近期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两份以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丝路物流(迁安)有限公司("迁安物流")为被告之民事起诉状(统称"民事起诉状")。
根据天津浩泰恒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原告")(作为原告)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存档的日期为2019年11月22日之民事起诉状("第一份民事起诉状"),第一原告要求迁安物流(i)偿还总额人民币68,370,454.42元(即第一原告向迁安物流供应之货品之购买价格);及(ii)支付与第一份民事起诉状有关的全部费用。
董事知悉,迁安物流就第一份民事起诉状之司法管辖权提出异议,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於本公布日期,第一份民事起诉状之法院聆讯日期尚未厘定。迁安物流拟与第一原告磋商和解申索及撤回第一份民事起诉状。
根据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Haitong UniTrust International Leasing Co., Ltd.)("第二原告")(作为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存档的日期为2019年11月29日的民事起诉状,第二原告要求迁安物流(i)偿还总额人民币197,754,190.70元;及(ii)支付与第二份民事起诉状有关之全部费用。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第二份民事起诉状。
第二份民事起诉状乃因第二原告、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物产")与迁安物流订立日期为2018年9月26日之国内保理合同("保理合同")纠纷所致。根据保理合同,第二原告同意向天津物产提供融资,而天津物产同意向第二原告转让其与迁安物流之五份电解铜合约中迁安物流应付之合共人民币223,463,688.00元之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根据保理合同,第二原告委托天津物产为其催收及收款代理人,收取迁安物流应付的应收账款。
董事知悉,迁安物流就第二份民事起诉状之(其中包括)司法管辖权提出异议,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申请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驳回申请,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迁安物流管理团队已表示,迁安物流已悉数结付应付天津物产五份电解铜合约之应收账款。同时,迁安物流已指示中国法律顾问就索偿提出异议,并处理第二份民事起诉状相关的全部其他法律事宜。由于尚未开展实体审理,目前无法评估第二份民事起诉状对公司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