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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集團壟斷案解析 | 集結令0415期會議紀要
格隆匯 04-18 12:07

410日,阿里巴巴遭國內反壟斷執法部門有史以來開出有史以來最大罰單,力度大超市場預期,也引發市場對於阿里巴巴乃至其他互聯網大型平台企業的經營前景合規性的擔憂。當前國內互聯網科技公司的反壟斷的形勢如何?

本次集結令,我們邀請到了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的薛熠律師,給大家帶來分享:阿里巴巴集團壟斷案解析。薛律師是中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執業超過二十年,專業領域為反壟斷與競爭法、跨境併購與數據合規。

集結令是格隆匯打造的在線分享欄目,定期邀請上市公司、買方投資機構和賣方機構的專業人士給格隆匯會員做一些關於行業或者個股投資邏輯的分享,讓更多投資者深入瞭解不同行業,分析市場,把握投資機會。

本次分享會主要包含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阿里巴巴集團壟斷案解析;第二個部分是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立法與執法趨勢。

首先,薛律師案件回顧了案情:2021年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阿里巴巴集團就其濫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二選一”行為予以行政出發,責令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處以2019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4%的罰款,計182.28億元。這個案子有什麼特點呢?首先,它是平台經濟反壟斷指南頒佈後第一起針對大型平台企業做出處罰的反壟斷行政調查案;第二,處罰金額創記錄;第三,調查時間短,2020年12月24日發起調查,2021年4月10日公吿;第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SAMR首次出具了反壟斷領域的行政指導書。之後,薛律師回顧了近期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執法熱點事件,分別是英文外賣平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阿里、閲文、蜂巢頂格處罰;阿里巴巴集團壟斷案;2020年市場監管總局規範社區團購秩序的行政指導會所要求的“九個不得“;10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以及,2021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召開的平台企業行政指導會。

接着,回到本次阿里巴巴案件本身,薛律師從反壟斷法的角度,説明了定義這個案子是一個反壟斷法項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件,並進一步解釋了。但什麼叫經營者濫用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認定要求及認定步驟?。如何認定?從反壟斷法的概念上説,認定要求和認定步驟大致可分為需要以下如下5個步驟部分,分別是:

1、 界定相關市場。相關市場包括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

2、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可參考的因素包括經營者市場份額、控制市場的能力、財力和技術、市場壁壘等。

3、 認定濫用行為。判斷經營者是否從事了不公平高價、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限定交易、差別待遇、搭售及附加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4、 考察是否有正當理由。考察經營者實施的涉嫌濫用行為是否存在可被接受法定的正當理由。

5、 評估反競爭影響。評估經營者實施的濫用行為是否產生了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的效果。

在第一點中,對於阿里這個案子裏面反壟斷法機構所認定的網絡零售平台服務是一個典型的雙邊市場,一邊是經營者平台內的經營者,一邊是通過這個平台獲得商品的消費者。對於如何怎麼界定相關市場呢?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相關市場界定指南,裏明確給出了界定的方法。簡單來講,即:要從需求替代分析出發,輔以加上供應替代分析的方法來考察相關市場的界定。在本案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在經營者的需求替代角度考慮了4個方面:第一個是覆蓋地域和服務時間差異;第二個是所服務經營者的經營成本差異;第三個是支持經營者匹配消費者能力差異;第四個是提供市場需求反饋效率差異。在消費者需求替代角度下,考慮了以下3個方面:第一,可供消費者選擇的商品範圍不同;第二,為消費者提供的購物便捷程度不同;第三,為消費者比較和匹配商品效率不同。從平台服務經營者的供給替代分析角度,重點論證了盈利模式的差異和轉產的難度。

相關地域市場的邏輯和相關商品市場是一致一樣的,它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了消費者需求替代分析,以及從經營者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給替代分析,認定中國境內零售平台服務市場構成獨立的相關市場,顯著區別於中國境外市場,且中國市場無需進一步細分在提供服務的角度,是否要同等考慮境內和境外的平台。消費者在境內採購商品的時候,要不要考慮境外的平台的可替代性,然後也考慮了境內外的平台相互進入對方市場的這種可能性等。關於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局進行了主要包括的認定角度分為以下7個維度的分析:點:第一,市場份額高,15-19年市場份額均超過50%;第二,市場高度集中;第三,市場控制力強;第四,其他經營者依賴性高;第五,市場進入難度大;第六,財力和技術水平高;第七,在關聯市場的優勢。接下來的部分,薛律師分享瞭如何理解反壟斷執法機構所認定的阿里實施的濫用行為的反競爭影響及其背後的法律與經濟學原理。首先,它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提高了相關市場壁壘,排除、限制了潛在競爭。其次,它損害了平台內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不當減損平台內經營者合法利益,削弱了品牌內競爭程度。最後,它阻礙了要素自由流動,降低資源配置效率;限制了平台內經營者多樣化差異化創新經營;抑制了市場主體活力,影響平台經濟創新發展。

最後,薛律師分享關於反壟斷政策和立法動態,特別強調了相關立法活動的里程碑:。2020年1月2日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發佈,2020年11月10日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的發佈,2020年12月11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有關強化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部署,以及2021年2月7日經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和完善後正式發佈的平台經濟反壟斷指南。在關於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實務實物要點的解讀環節,薛律師指出:

1、 相關市場界定仍是必爭之地;。2、 平台經濟領域的“新型“壟斷協議。值得關注,明確通過算法、數據、平台規則可能達成達到反壟斷協議;/協調一致的行為3、 慣常競爭手段或面臨壟斷風險,例如:。補貼大戰、二選一等;4、 VIE不再是經營者集中申報灰色地帶;以及。5、 未達申報標準的交易亦可引發競爭關切。

 

通過本次分享會,我們能更好地理解當前阿里巴巴集團壟斷案,把握未來投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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