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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八年,集中式光伏電站建設新指引
格隆匯 01-10 16:32

本文來自:郭麗麗的研究札記,作者:郭麗麗

2021年11月26日,國家能源局下發《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它在《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補充,有利於根據當前情況進一步規範我國集中式光伏電站的建設、運行秩序。本週我們結合我國新能源發展現狀等對此政策進行解讀。

下放審批管理權限、新增消納責任權重製度,有望促進消納

新能源裝機容量快速增長,疊加消納能力不足,我國棄風、棄光率曾一度較高。據中國電科院相關專家介紹,新能源消納能力是指,在新能源資源及併網容量、常規電源裝機、負荷水平條件下,受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約束下,能發多少電量的問題。過去,我國新能源裝機容量快速增長,而受系統調峯能力不足、網架限電、供電負荷增長緩慢、外送計劃電量偏低等多重因素影響,新能源電力消納受限,導致我國部分地區,特別是新能源資源富餘,但用電負荷增長較慢的“三北”地區,棄風、棄光率居高不下,新能源利用率也較低。例如2015年,甘肅、吉林、新疆總的棄風、棄光率分別高達36.8/30.8/30.7%。

受益於政策推動,及特高壓、新能源交易市場等建設,我國新能源消納能力有所提升,但仍是未來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爲解決新能源消納問題,政府出臺了一系列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政策措施,國家電網等機構也通過多種舉措全力消納新能源,同時特高壓等新能源併網和送出工程建設力度持續加強,新能源市場交易也在不斷擴大,我國新能源消納矛盾逐漸得到緩解。2020年,我國棄風/棄光率已分別下降至3.5%/2.0%。國家能源局法制和體制改革司司長朱明表示,“十三五”新能源發展面臨的最大的問題就是消納的問題,“十四五”面臨消納和接入兩個問題並存,表明解決新能源消納問題仍是十四五期間的工作重點。

從2021年情況來看,我國棄風棄光率存在一定反彈的風險。縱向來看,部分月份已經出現了棄風棄光率同比增長的現象。2021年1-11月中有三個月棄風率同比提高;有七個月棄光率同比提高。

從省間來看,可再生能源消納呈現地域不均的特點,棄風棄光現象主要集中在新疆、青海、甘肅、內蒙古等重點省份。部分省份棄光棄光率處在高位,青海2021年1-11月棄光率和棄風率分別達14.5%、11.1%,蒙西分別達到了3.0%和8.4%。

本次《管理辦法》下放審批權限,新增消納責任權重製度,有助於各地更好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建設方案,助力消納。2013年發佈的《暫行辦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結合各地區報送的光伏電站建設和運行情況、年度實施方案建議,確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光伏電站的年度實施方案,下達各省(區、市)光伏電站建設年度實施方案。而本次公佈的《管理辦法》則下放了審批權限,明確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省(區、市)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之間的上下聯動,根據本省(區、市)可再生能源規劃、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及區域內電網消納與接入條件等,合理確定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在下放審批權限的同時,《管理辦法》新增消納責任權重製度,“以收定支”,從而實現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範圍內光伏電站的建設規模的調控。

開發建設方案:分爲保障性併網規模和市場化併網規模

《管理辦法》指出,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可視國家要求,分爲保障性併網規模和市場化併網規模,與此前發佈的《關於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內容一致。其中,保障性併網項目指各省(區、市)完成年度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所必需的新增併網項目,鼓勵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優選確定,並由電網企業保障併網。《國家能源局關於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時指出,要建立保障性併網競爭性配置機制,根據消納責任權重測算確定的保障性併網規模有限,哪些項目能夠納入保障性併網範圍,需要各省結合本地區實際,由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性配置統一組織。市場化併網項目是指保障性併網範圍以外仍有意願併網的項目,按照國家和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電網企業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落實併網條件。

從各省2021年保障性規模競爭性配置方案來看,較多省份都提出了配置儲能的要求。橫向來看各省基本要求光伏電站配置5%~20%功率、1~2h的電化學儲能。縱向來看,配置要求也在不斷提高。以山東爲例,2020年山東儲能配置要求是10%*2h,而2021年則提高到20%*2h。

2021年12月31日,廣西能源局發佈《關於徵求廣西2022年度陸上風電、集中式光伏發電競爭性配置評分辦法有關意見的函》。文件中“申報要求”明確,項目需承諾配建一定比例調節能力,市場化併網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配置比例分別爲20%和15%,保障性併網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配置比例分別爲10%和5%。儲能設施要求按連續儲能時長2小時及以上,儲能系統滿足10年(5000次循環)以上工作壽命,系統容量10年衰減率不超過20%標準進行建設,且須與發電項目同步投運。

不同於2021年只能選擇保障性併網或市場化併網其中一類,新版政策提出兩類項目統一按競爭性配置評分辦法進行評分,按建設指標取評分高的項目作爲保障性併網項目,剩餘的作爲市場化併網項目。評分方法方面,一級指標均包含企業能力、確保項目落地、項目的社會經濟效應、建設及消納能力要求四項。其中項目的社會經濟效應劃分了“支持鞏固脫貧攻堅成果(3分)”和“重大產業項目落地(15分)”兩小項。加、扣分項增加了“對迎峯度夏期間和迎峯度冬期間保障電力供應安全貢獻”、“企業投資建設集中式電化學儲能電站”“集團公用火電2021年迎峯度夏期間非計劃停運”等方面,引導各企業在用電高峯期積極保供,有助於改善用電緊張的問題。

監管力度有望加強,有利於整治“未批先建”等問題

十二五、十三五期間,在政策利好的驅動下,光伏行業快速發展,在光伏電站開發建設實際中存在不少已備案但尚未取得建設指標或已備案但遲遲未開工建設的項目。2018年四季度起,大部分省份響應國家能源局的號召,陸續公示了“十二五”以來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信息。據據國際能源網2019年3月的統計,江蘇、內蒙古、河北等19省市發佈了“十二五”光伏項目信息,未開工的光伏項目爲27.2GW,無指標的項目爲26GW。

相較於《暫行辦法》,《管理辦法》明確將納入年度實施方案作爲光伏電站投運的必要條件,爲監管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據,有利於整治“未批先建”問題。《管理辦法》明確,已經完成備案並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在辦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各項建設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並與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銜接;未納入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公司不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此外,對於各類存量項目應在規定時限內建成投產,對於超出備案有效期而長期不建的項目,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清理,對確實不具備建設條件的,應及時予以廢止。

投資建議

《管理辦法》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補充,下放審批管理權限,新增消納責任權重製度,調整配套電網建設機制,既有利於提高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的可行性、合理性,也有利於激發各省光伏發展的活力和審批效率。同時,根據《管理辦法》,監管力度也有望加強,有利於改善光伏快速發展過程中的亂象,使得資源更充分地利用。具體標的方面,火電轉型新能源標的建議關注【華能國際(A+H)】【華潤電力】【華電國際(A+H)】;新能源運營商建議關注【龍源電力】【金開新能】【吉電股份】【三峽能源】【福能股份】等。

報告來源: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報告發布時間: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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